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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定远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目标,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履行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4、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1、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

  2、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

  3、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约履责。

  (二)加大监管部门的工程标后监管力度。

  县政府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全县标后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县公管委下设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后办”),标后办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牵头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检查工作,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标后办设在县发改委。

  标后办全年累计组织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限额以上交易项目数量的20%。

  (三)标后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报县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发现项目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送县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2、发现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扬尘整治管理不到位、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移送县住建、城管等部门给予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信用分、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等处理;

  3、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移送县发改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移送县城管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送县人社、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处理;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七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立对建设工程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严监管的“黑名单”制度。

  (一)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县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发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负责监管权限内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审核、公布工作。县人社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黑名单”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各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3、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4、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5、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税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6、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黑名单”认定情形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上述第(二)条所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予以列入我县建筑市场“黑名单”。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县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和期限见附件。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由县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

  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者提供线索调查等途径,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取证,经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保存。

  每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执法文书或者执法记录、认定文号、案由(行政处理或者处罚主要内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主要失信事实)、执法单位等。

  2、信息告知

  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其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登记申辩信息;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3、信息报送

  各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信息的报送工作,对经认定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的“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县住建局。

  4、信息公布

  县住建局自收到各信息采集部门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定远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5、信息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即从“黑名单”中解除。

  6、信息变更与撤销

  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限内,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导致“黑名单”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行政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收到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五)“黑名单”管控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2、取消或者不给予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3、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工程奖项或者个人荣誉的评选评优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可以建议用人单位或者企业更换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黑名单”列入否决性条款,禁止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参与投标;社会投资项目自行发包或者公开招标项目定标前,应当核对候选单位,将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直接剔除。

  5、县住建局将“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县住建局及时将“黑名单”信息向财政、税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证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可建议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财政扶持等措施。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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