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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定远县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8    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定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及《定远县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定办发〔2016〕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

  第二章种植业

  第四条对承担粮食、油料等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核心区建设的单位,经验收合格,按照核心区面积每亩每年给予50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五条对新建普通钢架大棚(棚高2米、跨度6米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000元;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2500元;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六条新建连栋温控大棚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增温和降温等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新建普通连栋大棚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章畜牧业

  第七条对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200头以上、或奶牛100头以上、或羊1000只以上的生态化、无害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八条对获省级以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品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九条对青贮秸秆1000立方米以上的规模牛、羊养殖场,每年给予每立方米30元青贮秸秆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条鼓励种草养畜,对连片规模50亩以上的人工牧草种植养畜的(不含天然草场、山场、牧场)新型经营主体,每年每亩给予50元补助。(由县农委考核)。

  第四章水产业

  第十一条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县水务局考核)。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设施渔业,对新建连栋温室大棚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参照第六条执行;对新建池塘循环微流水养鱼的每组2-3个跑道,面积220平方米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补10万元。(由县水务局考核)。

  第五章农业产业化

  第十三条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入规、返规、加工产值等奖补按照《定远县进一步鼓励扶持培育“四上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定〔2017〕12号)执行。(由县经信委考核)。

  第十四条农业企业挂牌、上市奖补按照《定远县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若干政策暂行办法》(定政〔2014〕94号)执行。(由金融办考核)。

  第十五条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未被淘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补;晋升为省级、市级“甲级队”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六条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产业集群)的,示范区(产业集群)内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七条对当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视利息额度给予贴息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参加由省、市以上农业(粮食、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名优农(林)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绿色食品交易会(展销会)、农业博览会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展位费全额补助,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费等省内参展的补助0.6万元,省外参展的补助1.2万元,国外参展的补助3万元。牵头部门围绕参展活动所产生的的组织管理等费用全额补助。(分别由县农委、县粮食局、县林业局考核)。

  第六章主体培育

  第十九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对组建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仅限1家牵头企业)5万元奖补,联合体内的合作社每家一次性奖补1万元,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奖补0.3万元。对依法组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产业协会、产业联盟一次性奖补1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二十条对晋升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示范合作社联合社、示范产业协会、示范产业联盟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组织内的牵头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补,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分别每家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攻坚,奖补办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滁办字〔2017〕53号)和县扶贫办转发《滁州市农业产业化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奖补操作规程》的通知(定扶办〔2017〕87号)执行。(由县扶贫办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养殖示范场(含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不得与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重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畜牧养殖由县农委考核,水产养殖由县水务局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认定的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奖补。晋升为省级青年农场主、或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七章园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农民)创业园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由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蔬菜(水果)标准园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八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品牌建设

  第二十七条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对被工商部门成功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个一次性奖补1000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滁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获得定远县“县长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的新型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或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码及识读系统等软硬件设备发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及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投资额2%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对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农业新型主体,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九章循环农业

  第三十条 对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农牧结合、循环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创建示范单位,在创建年度完成创建内容,视规模、面积、成效等达标验收后,每年奖补5-15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种植绿肥等方式培肥地力、恢复地力,推广化肥、农药减量化技术的种植业经营者,其所购置绿肥的种子费用予以全额补助。(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二条支持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对新建有机肥规模生产厂,且正常生产运营,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水面)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规模达100亩以上的种养殖企业建设的“猪(牛、羊、鸡)—沼—果”、“猪(牛、羊、鸡)—沼—菜”、“猪(牛、羊、鸡)—沼—渔”、“猪(牛、羊、鸡)—沼—粮”等模式农业循环经济示范点,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章一村一品特色农业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乡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一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第三十五条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创建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参加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创建的企业(园区),通过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审核验收后,授牌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七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田园综合体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八条对获得农业部新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由县农委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农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由县文广新局(旅游局)考核)。

  第十二章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四十条对运用物联网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企业,经验收合格的按物联网设备投资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四十一条对开展农产品公众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且平台年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每个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参与平台销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农户开设农产品网店、微店,正常经营一年且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0.8万元奖励。(由县商务局考核)。

  第十三章设施设备和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新建农产品冷冻库、保鲜库1000立方米以上,经县验收,分别每立方米一次性奖补300元、200元。(以审计结果为准,分别由县农委、县水务局考核)。

  第四十三条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超市(含冷链物流)、农产品仓储(含烘干、冷藏设施)等农产品流通服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5%一次性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县商务局考核)。

  第四十四条新建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5%一次性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县科技局、县农委、县招商委负责考核)。

  第四十五条支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对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组织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分别由县农委、农机、水利、林业等部门实施)。

  第四十六条对从事主要农作物耕、种、管、收、烘干、仓储等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全程化服务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给予20元奖补;全程化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给予50元奖补。(由县农委考核)。

  第十四章其它

  第四十七条流转土地在5000亩以上、时间5年以上的,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及重大高科技农业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农业企业、农业科研院所的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县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由县农委牵头考核)。

  第四十八条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所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农业设施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国土、农业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手续。需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予以优先解决。优先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由县国土房产局、县农委负责)。

  第十五章奖补申报、审核、验收、兑现程序

  第四十九条奖补申报。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实施季节、进度、进展情况,确保可实地验收,提前申请。填写《定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附件)一式二份,并按照奖补条件提供项目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证书、合同、项目批复、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票据、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的,原件审核后退回),由所在村、乡镇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县负责项目考核单位(有联合考核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下同)审核、验收。

  第五十条审核验收。负责项目考核验收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细则。接到申请考核材料后,要严格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和项目奖补可行性,对符合奖补规定的,要及时组织现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及时将考核验收表(由考核验收单位制定—需包括项目名称、验收内容、指标、是否合格、奖补金额等)经考核验收单位签字盖章、考核验收组成员签字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检查复核。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检查复核组,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奖补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评估,提交验收报告。抽查复核面不低于三分之一。复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十二条兑现奖补。所有兑现项目经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直接打卡发放给奖补对象。

  第十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的申请人,追回补助,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扶政策。相关考核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严把数据质量,对玩忽职、徇私舞弊造成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已享受同类奖补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奖补兑现工作原则上一年一兑现。

上一条: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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